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淋海,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经营地址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淋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