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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幼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855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幼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陈幼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55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幼平,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幼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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