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55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幼平,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幼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