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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蔡燕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545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蔡燕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蔡燕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45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燕琴,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燕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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