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340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丰建材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路1号北京万源吉庆农副产品市场内3区1层F1-1号。
经营人:胡彦。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丰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