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206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高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女,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包庆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敏,女,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包庆福、北京鹏伟旺利食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
本院曾作出(2020)京0106民初20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已实际冻结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账户×××银行存款100万元。
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包庆福、北京鹏伟旺利食品销售部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张二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账户×××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