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89号 原告:陈玉秋,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义乌市丽梅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5450商位。
经营者:董丽梅,女。
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陈玉秋与被告义乌市丽梅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玉秋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玉秋预交102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秋负担。
原告陈玉秋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