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51号原告:林凤琼,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兴成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经营者:姚某1,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顺德区龙江镇川禾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聂某1,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琼与被告中山市兴成家具店、顺德区龙江镇川禾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凤琼于**21年*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凤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凤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