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05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啊花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东门路114-116号(11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4TQB0W。
经营者:林小明。
被告:林小明,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啊花便利店、林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