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87号原告:谢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诚铸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贺某1,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告谢明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诚铸五金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谢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