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刑初366号 被告人石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冀0108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十三页第五行“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现更正为“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原判决书第十三页第十行“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现更正为“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