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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3011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301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碧云,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梁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被告梁碧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梁碧云立即停止销售侵害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

2.梁碧云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2016年在《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TCL”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梁碧云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旺角電器店”店铺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TCL公司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

梁碧云辩称,1.确认涉案被控侵权电视机产品由其销售,但梁碧云并非生产商或者批发商,该电视机产品系其帮人代售,数量仅有一台,销售价格为580元,其获利仅为80元,且TCL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故TCL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梁碧云无侵权故意,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TCL公司未实际使用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TCL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322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成立于2006年12月21日,类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梁碧云,经营范围为零售:五金电器,于2020年9月1日注销。

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续展至2027年1月6日。

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续展至2029年3月13日。

1999年1月5日,“TCL”商标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将包括TCL、TCL王牌、王等所有商标授权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诉讼等维权行动,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3148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4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向该处申请对其浏览相关网页信息行为进行保全。

浏览过程显示,登录www.tcl.com网址,进入TCL官网,其中一款电视机产品名称为“49英寸TCL王牌电视机”,部分电视机产品图片上标注有“TCL牌”标识。

另,当庭登录天猫网的TCL电视官方旗舰店,该店铺有销售多种电视机产品,产品名称处标注有TCL字样。

2019年9月2日,中国日报网报道,TCL电子2019年上半年电视销量稳居全球第二;

2020年3月30日,腾讯新闻报道,TCL电子公布2019年财报,全年电视机销售量3200万台居全球第二;

2019年11月14日,新浪财经报道,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列“一带一路”中国企业100强榜单第49位。

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出具(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40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贵志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10月26日,朱贵志与公证员钟启芳、公证人员丁业梅来到中山市×××××××附近的某门市,该门市门头含有“旺角電器店”的店铺,店内悬挂“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的营业执照,朱贵志入内购买电视机1台,用支付宝支付货款580元,取得销售单据1张。

公证人员监督朱贵志对店铺内外景及购买的产品拍照并封存。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电视机1台、单据1张。

其中电视机正面下方标注“TGL牌”,电视机无厂家、地址等信息。

双方未能就TCL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的获利进行举证,但梁碧云主张其仅销售一台,获利为80元。

TCL公司主张其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物证580元、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涉案的电视机正面下方标注“TGL牌”,属商标性使用,构成元素及组合方式分别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整体构成近似。

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视机,故涉案电视机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标识,构成对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销售侵犯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对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系个体工商户,已于2020年9月1日注销,故相应的责任应由其经营者梁碧云承担。

关于梁碧云认为“”商标未被实际使用的抗辩意见,根据TCL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TCL官网电视机产品名称及图片中有使用“TCL王牌”、“TCL牌”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故本院对梁碧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侵权获利,梁碧云主张其仅销售涉案一台电视机产品,获利为8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没有对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进行举证,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

2.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销售的电视机属三无产品;

3.中山市东升镇旺角电器店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

4.TCL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以及实际委派律师出庭,结合购买侵权物证费用等,确定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碧云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二、被告梁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4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8元,被告梁碧云负担322元。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被告梁碧云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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