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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初45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民初45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988号鲁商福瑞达广场东区802-2。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告: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被告: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中兴路的“开元国际商城”。

法定代表人:程传军。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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