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35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新木联佳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
经营者:林烁然,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新木联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已经收取和解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