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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拓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拓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拓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39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君悦豪庭二期一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4。

主要负责人:猪原弘行。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城购物中心负一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3Y。

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银拓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泰天成南山主角大厦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7Y。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罗湖区××××××××货场西五仓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1C。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拓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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