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39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君悦豪庭二期一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4。
主要负责人:猪原弘行。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城购物中心负一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3Y。
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银拓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泰天成南山主角大厦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7Y。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罗湖区××××××××货场西五仓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1C。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拓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亿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