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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仙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14156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仙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仙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4156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仙元,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仙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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