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15号新通讯商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李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StuareJohnLockyear,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晟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柏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晟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晟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