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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53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莆田晟鼎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539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晟鼎业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兴安名城****楼第****/div>法定代表人:陈泽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康佳业公司)诉被告莆田晟鼎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晟鼎业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康佳业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晟鼎业公司、被告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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