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70号原告:高晓松,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A1-A6。
原告高晓松与被告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晓松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晓松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松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千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高晓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