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79号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邵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欧罗兰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林清明。
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欧罗兰壁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