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294号原告: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传龙,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
原告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科巨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