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2606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桔子酒店,(经营者:黄敬川,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城关镇清园街与石坊路交叉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然,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乐,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桔子酒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