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5民初641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2060211R),住所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久功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X0JB19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弘景大道888号乐活时尚街区达美家居广场02幢1018号。
法定代表人:佘欢。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久功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