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6619号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晶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梁,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舍得楼饭店,经营场所天津武清区武清开发区开源道北侧起步街1号。
经营者:杨金龙。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舍得楼饭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