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212号原告:吕俊杰,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园,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运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方圆集藏邮币卡市场A1122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俊杰诉被告北京乾运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乾运盛世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俊杰诉称:原告系名称为“紫砂壶(国傲)”、专利号为ZL201730213790.6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8年9月14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君君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23号向被告购买了涉案紫砂壶(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4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名称为“紫砂壶(国傲)”,申请日为2017年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30日,专利号为201730213790.6,专利权人为吕俊杰。
在本案审理期间,乾运盛世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5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3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4392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第44392号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原告吕俊杰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原告吕俊杰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院需指出的是,原告吕俊杰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4392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涉案专利权能够被确定继续有效,则原告吕俊杰可基于涉案专利再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诉权并未因本案的审理结果而受到影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俊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