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风县大昌眼镜行、张军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扶风县大昌眼镜行、张军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科向申请人履行了4700元,且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执恢13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