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2民初679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港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钟鑫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诉被告广州港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港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纳益其尔公司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港铁公司赔偿纳益其尔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判令港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纳益其尔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纳益其尔公司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纳益其尔公司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
美容面膜;
化妆品;
滋养霜等。
经过纳益其尔公司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纳益其尔公司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纳益其尔公司“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的影响纳益其尔公司的品牌形象及损害纳益其尔公司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港铁公司在其经营店铺中销售与纳益其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纳益其尔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纳益其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港铁公司的行为,同时降低了消费者对纳益其尔公司优质产品的体验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港铁公司的上述行为己构成侵犯纳益其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港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纳益其尔公司经济损失。
故纳益其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港铁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纳益其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经公证的商标注册证、证据保全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发票等证据,经庭审核对证据原件,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该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即本案原告纳益其尔公司。
为证明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纳益其尔公司提交(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有新浪博客关于自然乐园芦荟胶的介绍、品观网、富体美丽网关于“自然乐园”入驻屈臣氏的报道;
搜狐网、风尚中国网、凤凰网关于“NATUREREPUBLIC”品牌的获奖情况及消费者关于其产品的使用反馈的相关报道;
自然共和国官方网站的销售页面、品牌介绍、商品详情等内容;
淘宝网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专柜、天猫国际“NATUREREPUBLIC自然乐园”、天猫美妆“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官方旗舰店”、“NATUREREPUBLIC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的销售页面,其中天猫美妆“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官方旗舰店”显示其芦荟胶商品的月销量为6万+。
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2019年12月12日出具的(2019)淮金证民内字第1099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NATUREREPUBLICCO,LTD的委托代理人嵇婷婷于2019年10月16日到该处称,申请人发现有商家在网上销售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申请人在网上购买相关产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嵇婷婷为代理人到该处申请对邮寄来的物品予以证据保全,并对相应的订单情况予以网页保全。
该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马某1、公证人员万某承办此公证。
2019年11月11日,马某1从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的邮件处取得邮件。
该邮件包装完好,邮件上张贴的快递单显示的快递公司:韵达快递,单号430××××8324。
2019年11月11日,在公证员马某2公证人员万某的监督下,嵇婷婷在该处将所收到的邮件拍照后拆封,取出物品,对物品拍照,封存,再拍照。
嵇婷婷在封存过程共拍摄照片11张。
2019年11月12日,在公证员马某3公证人员马某4的监督下,嵇婷婷在该处使用该处的电脑进行了使用gu6668888账号进入“1688买家工作台”点击与邮件相对应的订单,进入页面,查看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商品介绍、商家信息等内容,对此过程中的网页选择部分内容截屏。
上述过程中共截屏29张。
该公证书所附的网页截图显示订单号:566516199959925397,收货人嵇婷婷,收货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黎城街道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3A,该邮件的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430××××8324。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证物,内有被诉侵权产品芦荟胶三瓶(见下图)。
纳益其尔公司芦荟胶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是与纳益其尔公司芦荟胶产品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比对,该被诉侵权产品上面包装上印有的“”字样与纳益其尔公司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字母、排列及字体形状等均一致,两者构成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上面印有的芦荟图案与其纳益其尔公司芦荟胶产品上印刷的图案相比,除部分细节外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芦荟叶子的锯齿有细微差异。
另查明,港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钟鑫浩,2018年12月20日成立。
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服装批发;
灯具、装饰材料批发;
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家具批发;
化妆品批发;
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软件开发;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港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纳益其尔公司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纳益其尔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本院认为,因引起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纳益其尔公司以港铁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纳益其尔公司的注册地系大韩民国,故本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纳益其尔公司选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纳益其尔公司为我国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目前在有效保护期内,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本案的审理要点为:一、纳益其尔公司指控港铁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
二、如港铁公司侵权成立,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关于纳益其尔公司指控港铁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问题纳益其尔公司为证实港铁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提交了(2019)淮金证民内字第1099号公证书及被诉侵权实物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公证书作为本案的证据之一,同时结合实物及所附照片等证据,已充分证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港铁公司销售的事实。
本院认定港铁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系芦荟胶产品,与纳益其尔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纳益其尔公司第10494197号商标“NATUREREPUBLIC”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侵犯纳益其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港铁公司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纳益其尔公司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港铁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且可以合并适用。
如前所述,港铁公司侵犯了纳益其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纳益其尔公司要求港铁公司停止侵犯其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纳益其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港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港铁公司的侵权情节、纳益其尔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港铁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为10000元。
对于纳益其尔公司主张的超出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港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港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183元,被告广州港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67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550元,由被告广州港铁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部分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港铁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绮桦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