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6366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子龙,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镜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资源贸易试验区盛荣路88弄3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毛望威。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镜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