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088号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22号B栋五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涿州文景易慧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骋公司)与被告涿州文景易慧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文景易慧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联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