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47号原告:美利肯公司(Milliken&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南卡罗来纳州29303斯巴坦堡市美利肯路**。
法定代表人:黛布拉·克拉门特,首席行政官、高级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div>被告:北京中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A1961v>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利肯公司诉被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来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利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美利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利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400元,由美利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