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69158号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回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晶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舟,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何氏兴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37幢37-12。
法定代表人:何贵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何氏兴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