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627号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张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423房间。
法定代表人:屈晓强,职务不详。
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