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445号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60号2幢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TAIYICHE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B座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武,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北京紫砚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2号院15号楼二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紫砚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