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8721号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1906。
法定代表人:刘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百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南路**新赛格手机城**法定代表人:张晨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百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