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3489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鑫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薇薇。
被告:张薇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薇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