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6007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权。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奥鼎程(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