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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大岭镇千豪鞋厂、广州丽瑞儿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大岭镇千豪鞋厂、广州丽瑞儿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惠东县大岭镇千豪鞋厂;广州丽瑞儿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014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千豪鞋厂,住所地惠东县大岭镇中心学校建新村民住宅区56-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3。

投资人:陈英豪。

被告:广州丽瑞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浮山东约大街34号之一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M。

法定代表人:肖瑞华。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6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1014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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