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1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光,男,汉族,1991年3月4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春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