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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之秘株式会社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清肴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889号
案件名称玥之秘株式会社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清肴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玥之秘株式会社;广州市白云区鹤龙清肴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889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营业执照注册编号120-87-14605。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清肴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汇贤街30号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6。

经营者:王玟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琪,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1407673号、第14771413号、第3097877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1月7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88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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