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3244号原告:林剑波,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余伟波,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剑逸,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林剑波、余伟波与被告林剑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林剑波、余伟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剑波、余伟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