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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剑波、余伟波等与林剑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23244号
案件名称林剑波、余伟波等与林剑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剑波;余伟波;林剑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3244号原告:林剑波,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余伟波,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剑逸,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林剑波、余伟波与被告林剑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林剑波、余伟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剑波、余伟波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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