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21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被告:黄岛区朱振宝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朱振宝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朱振宝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