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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王美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王美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王美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5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婷,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345。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美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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