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83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广场A座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胶州市州鸿超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前观音堂村。
经营者:刘春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州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