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14号 金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桓仁信达通讯部(宋福德): 申请执行人金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桓仁信达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经营者宋福德银行存款10000元,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款账户汇入802.2元(上述款项含执行依据载明的赔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8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58元、执行费61.2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初60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