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68号原告:浙江晟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本,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顺利,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浙江晟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顺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晟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晟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浙江晟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