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解放路与新鑫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秦胜侠。
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文明路与新飞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秦胜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分公司、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