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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执恢2号
案件名称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0。

法定代表人:王尤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以北、柳泉路西侧淄博活力生物产业园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5。

法定代表人:马贵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7)鲁03执169号】,被执行人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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