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472号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芙蓉中路一段**绿地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依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v>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