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52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四鑫日化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鲁山县鲁城商场中段(鲁山县向阳路与顺城路交叉口向南约300米路东鲁城商场内四鑫日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5NA1U3L。
经营者:刘军超,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四鑫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该公司与鲁山县四鑫日化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