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2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哥小吃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阳桥店116号专柜—J02)。
经营者:王萍香。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哥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哥小吃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