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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1099号之二
案件名称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099号之二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雁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周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报,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

现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以其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已被足额冻结为由,要求解除对其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常荣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93内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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